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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赵某某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4********,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恒,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街**小区**栋**单元**号。被告人刘恒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4月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刘恒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恒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22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利,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先后雇佣被告人赵某某、刘恒和刘某某(已判决)帮助“张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寄生虫”软件和“泛目录”方式发布非法招嫖广告。分述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9月至10月,伙同QQ好友“德国大大”(身份未查明),利用租赁的域名、服务器搭建招嫖网站后使用“熊掌号”生成子域名,通过百度推广招嫖广告,从被告人陈某某处非法牟利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分得人民币2万元。经远程勘验,被告人赵某某共发布违法招嫖广告信息共计920条。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6月至10月,通过网络论坛下载网站后台的控制权(即称webshell链接),后将webshell链接全部导入XISE软件进行连接,进入部分连接成功网站后台进行添加文字等操作。经鉴定,从赵某某作案用电脑主机中检测出各类远程控制链接总计8985条,可用的远程控制链接178条,其中重复链接15条。

    2.被告人刘恒于2019年8月至10月,通过网络下载和利用“密探FTP”等软件批量扫描网站域名等方式取得目标网站webshell链接,再将目标网站所对应的webshell链接导入XISE软件,在目标网站页面植入相应的招嫖广告,从被告人陈某某处非法牟利人民币24200元。经鉴定,从被告人刘恒作案用电脑主机中检出有效的远程控制链接总计219条,其中重复链接43条。

    3.刘某某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通过使用向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的网站漏洞扫描软件批量扫描目标网站系统漏洞和直接购买等方式取得目标网站webshell链接,再将目标网站所对应的webshell链接导入XISE软件,在目标网站的页面上植入相应的招嫖广告,非法牟利人民币86300元,其中从被告人陈某某处非法牟利人民币67300元。经鉴定,从刘某某作案用电脑主机中检测出有效远程控制链接共计517条,其中重复链接214条。

    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多次讯问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刘恒经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局干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孙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刘恒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远程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刘恒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被告人刘恒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刘恒在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恒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刘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其春

           黄心灵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刘恒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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