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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赵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陈某某(越南名***),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越南,京族,越南七年级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越南太平省**县**社,住东兴市**路**号**楼出租屋。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即墨市**镇**村**号,住东兴市**镇**路**巷**号**出租屋。

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月1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分别在**口岸附近从事贩卖卷烟的工作,并将卷烟藏匿在租住处。

2019年8月7日,邓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29元/条出售景泰典蓝(男人气概)(以下简称男人气概)卷烟,以人民币30元/条出售A8kima卷烟,将100条男人气概卷烟、100条A8kima卷烟卖给被告人赵某某。同日侦查员在赵某某租住东兴市**镇**路**巷**号**楼、**楼共查获男人气概香烟180条、A8kima香烟110条、莲花香烟等卷烟共780条。经鉴定,赵某某经营的均是伪劣卷烟,经估价共价值人民币80201.6元。

同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40元/条价格出售10条芙蓉王(细支)给梁某某(另案处理)。侦查员在被告人陈某某租住的东兴市**路**号**楼搜出芙蓉王(细支)37条、LOTUS(LIAN HUA)等卷烟578.8条,经鉴定,被查获GOLDEN DEER(蓝色)、中华(硬出口)、中华(硬10mg出口)、黄金叶(硬红)是真品卷烟(霉变),其他卷烟均是伪劣卷烟,经估价陈某某经营的卷烟共价值人民币11695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身份核查结果、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的供述、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良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6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律师资格证书2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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