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7********,回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镇**村**组**号。于2019年12月1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2时,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边某某、何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在西昌市**路**夜宵店喝酒,因为隔壁桌被害人王某某说话声音太大, 马某某、陈某某、边某某便以王某某的说话声音太大声吵到自己为由,多次到王某某桌进行挑衅 ,王某某在听到陈某某、边某某、马某某等人在说自己坏话后,便拍了一下自己桌的桌子,被告人边某某使用桌上的啤酒瓶砸了王某某头部一下,后又打了王某某几拳,被告人马某某使用酒桌上的啤酒瓶砸了王某某头部,被告人陈某某先打了王某某一拳,后使用酒桌上的玻璃瓶砸了王某某头部一玻璃扎壶,致使头皮裂伤,头皮下血肿,经西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的头部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上述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强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边某某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起诉书20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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