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住湖南省祁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住湖南省祁阳县**镇**组**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片,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镇沅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三人以到缅甸找工作为名,于2020年9月份从临沧市沧源县偷越国(边)境至缅甸从事电信诈骗,因在电信诈骗公司遭人殴打,便相约一起回国。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三人从电信诈骗公司逃跑,并于10月7日从缅甸非法入境普洱市孟连县**镇,于当日12时15分许在孟连县**镇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正侧面照片、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医学隔离观察证明、出入境查询情况、人员轨迹查询、通话清单、基站定位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偷渡到缅甸,后结伙偷渡回国,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春
检察官助理:杜微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沅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起诉书十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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