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7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荔湾区**街**号。2018年8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荔湾区**村**道**号**房。2009年12月9日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7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荔湾区**号。2016年9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0月23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多次通过以下方式向被告人邓某某、同案人谢某某和何某某(均另案处理)贩卖毒品冰毒:一是被告人陈某某与前述人员电话、微信沟通后,先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收取毒资,后自行或安排他人到约定地点交付毒品;二是被告人陈某某与前述人员电话、微信沟通后,先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收取毒资,按毒资的金额,将相应的毒品冰毒存放在广州市荔湾区***客运站、金某某大厦和**市场等附近的路边、花基等处,并将毒品存放地点拍成视频发给前述人员,由其自行取走毒品。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贩卖冰毒给同案人谢某某共计335次;贩卖冰毒给同案人何某某共计65次;贩卖冰毒给被告人邓某甲红共计41次。
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23日间,被告人邓某甲红先后多次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的冰毒除供自己吸食外,还将部分冰毒每次加价50至100元转卖给其他吸毒人员,从中牟利。期间:被告人邓某甲红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梁某超共计12次;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钟某鹏共计12次;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何某宾共计9次;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李某东1次。
2019年10月17日18,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邓某某微信沟通后,将毒品冰毒贩卖给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后,安排被告人张某某去到本市荔湾区**市场侧边大铁门口将毒品冰毒1包交付给被告人邓某某。
2019年10月23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与吸毒人员电话、微信沟通后,将毒品冰毒贩卖给他人。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后,安排被告人张某某将毒品冰毒1包放置在本市荔湾区**市场侧边大铁门口附近的处,并拍照发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将照片转发给吸毒人员,让其自行去到上址取毒品。
2019年10月13日至23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在本市荔湾区***村**街9号***房,先后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吴某亮和“阿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在前述**街*号***房被抓获,并缴获疑似毒品11包(经鉴定,其中:毒品7包,共净重46.6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1包,净重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移动电话2台、电子秤2个和吸毒工具等物品。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道***号被抓获,并缴获移动电话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微信转账截图等物证;
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何某某、吴某亮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炯锋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15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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