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3********,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资中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住资阳市雁江区**海**栋**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住资阳市雁江区**嘉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071986********,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住资阳市雁江区**A区**栋**楼**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邓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4日至2020年9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在微信群认识一名字为李某某(未查实)的人,陈某某在与李某某的联系中得知,通过帮人架设设备可以获利。后陈某某联系被告人邱某某、邱某某联系被告人邓某某到酒店内开房帮人架设设备,并和邱某某、邓某某约定,以每台设备每天50元的价格付给两人工资。随后李某某将30台“苹果皮副卡”设备和29台“智能家庭盒子”设备以及若干张电话卡以快递的方式先后寄给陈某某。邱某某负责架设30台“苹果皮副卡”设备,并于2020年4月16日至17在资阳万和酒店开房架设设备,4月18日在资阳兰博宾馆开房架设设备,4月19日在资阳6618风尚酒店开房架设设备,4月20日至21日在资阳前璟酒店开房架设设备,4月22日至23日在资中盛世商务酒店开房架设设备。邓某某负责架设29台“智能家庭盒子”设备,于4月18日至20日在资阳星悦城市之星酒店开房架设设备,并于4月20日邀约肖健到资阳和其一起在酒店房间架设设备,后邓某某与肖某某两人于2020年4 月21日在资阳市6618风尚酒店开房架设设备,2020年4月22日至4月23日在内江上合雅居酒店开房架设设备。期间陈某某共收到上家李某某打款60500元,陈某某付给邱某某工资10200元,日常开销费用12000元,付给邓某某工资2500元钱,日常开销费用7000元,肖某某未领取到工资。
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已代被告人上缴60500元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帐、开户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施某某、雷某某、黄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电子证据检验报告等视听资料;7.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邓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在彬
书记员:刘雨洁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邓某某现羁押在资阳市看守所。
2.卷宗6册,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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