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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邱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系东莞市**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镇巴县**镇**社区**小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本市**镇**加工厂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系本市清溪镇三星村清渔路132号东莞市**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厂)仓库组长。从2020年6月份开始,陈某某与**加工厂的货运司机邱某某商量好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厂的电芯、锡线等财物。后由陈某某多次将电芯、锡线放在力阳力一楼车间门口,再由邱某某运出低价销售。期间,二人多次共将将8040个电芯(价值约72360元)卖给通过网络找来的男子;共将170卷锡线(价值11050元)的锡线卖给废品站的黎某某。

破案后从涉案废品店缴回锡线20卷(价值1300元)。同年8月26日根据侦查抓获被告人陈某某;8月27日,邱某某到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三中派出所投案,如实交行了主要的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物证涉案部分锡线,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无视国法,结伙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12月8日

附:

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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