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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刑诉〔2019〕4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4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新余**公司职工,现住新余市渝水区**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新余市**工贸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宜春市高安市**乡**村委**号,现住新余市**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新余市**工贸公司职工,现住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室。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于2019年3月20日和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知悉妻子江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存在婚外情关系并产下一女后遂向张某某索要赔偿,双方多次发生冲突,张某某认为是被告人邹某某推波助澜导致。2018年11月22日上午,张某某多次向邹某某发送威胁短信并拨打邹某某手机威胁要找邹某某,邹某某遂联系陈某某及被告人刘某某,称“张某某要到工厂来闹事,要做好准备”。刘某某遂叫胡某某工厂职工准备好钢管在厂门口等候。10时39分左右,邹某某、陈某某等人见张某某未出现,遂邀集刘某某、黄某某、邹某某、胡育亮、付火平、王朋等十余人,分乘多辆车到张某某住处本市城市绿洲小区25栋找张某某。到达现场后,见张某某坐在奥迪车内不肯出来,陈某某遂将张某某车前挡风玻璃、左前门玻璃砸碎,并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刘某某将奥迪车后挡风玻璃砸碎。

经鉴定,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砸奥迪车损失价值人民币7834.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价格认证书、手机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邹某某、胡某某证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邹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

6.现场视频、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7.电子通话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邹某某、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损失人民币7834.2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忠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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