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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邹某甲盗窃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邹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邹某甲经商议,窜到东莞市**镇**村广场附近被害人胡某某的**生活园里盗窃了一批香烟、白酒和830元现金。破案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某的租住处东莞市**镇**村**号**号房缴获双喜牌等香烟173包、白酒5瓶(价值2778元)和现金413元,另有被盗未缴回的芙蓉王牌等香烟一批(价值6479元)。

2020年3月17日凌晨许,被告人陈某某、邹某甲经商议,窜到惠阳区**镇**村**工业园3区,两人用事先准备的剪刀分楼层盗窃电缆线盗得3条35平方电缆线共90米、1条25平方电缆线约30米、1条16平方米电缆线约30米(为被害人王某某所有,价值3472.50元),后将所盗电缆线转售得约1460元,二名被告人五五分成及用于花销。

2020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邹某甲来到惠阳区**街道**小区找邹某甲堂哥邹某乙(未到案),因邹某乙居外出未归,两人在楼下等待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提议盗窃一辆摩托车以自用,被告人邹某甲表示同意。由被告人邹某甲在该小区停车场出入口望风,被告人陈某某物色到一部盖有雨衣的粤LK****红色迅龙牌摩托车(为被害人张某某所有,经价格鉴定为1892.75元人民币),便掀起雨衣先用自己的钥匙插入钥匙孔试着拧动未成功,再试着打火得以将车启动,其将车驾驶出停车场,在出入口和邹某甲汇合,由被告人邹某甲驾驶该车辆载陈某某往梅州方向行驶(途中因怕被查车两人把车牌拆下并在一家摩托车店换锁)。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9日在东莞市田心村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和邹某甲,并缴获被盗摩托车1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邹某甲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邹某甲,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耿忠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邹某甲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卷宗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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