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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郑承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汉阳区**号。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承,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6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英山县**乡**街道。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被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同月23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肖某某,住武汉市汉阳区**号,联系方式150****9015。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郑承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郑承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19时许,被害人肖某某驾车经过武汉市汉阳区陈家咀小学门口时,因错车问题与被告人陈某某郑承等人发生纠纷,被告人郑承肖某某从车内拉出,被告人陈某某郑承先后拳击肖某某头面部,致肖某某倒地后继续对其拳打脚踢,造成肖某某左侧鼻骨并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上颌窦前壁骨折。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肖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郑承武汉市黄陂区武英高速青龙收费站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 年11月11 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郑承共同赔偿被害人肖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视频截图、出院记录、CT报告书、影像诊断报告、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书证;2.报案材料及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专家会诊记录等其他证明材料;6.被告人陈某某郑承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郑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郑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郑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承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郑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德胜

检察官助理  胡  雪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2752****;被告人郑承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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