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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19〕5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安徽省濉溪县人,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村**组**号,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小区**栋**室。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份至8月9日案发,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多次组织赌博人员刘某某、胡某某等十余人分别在宿州市开发区**小区郑某某儿子家中、宿州市埇桥区**小区郑某某家中、宿州市埇桥区**小区郑某某女儿家中、宿州市开发区**小区**室被告人陈某某租房处等地,以硬方子牌九庄推、比鸡等方式聚众赌博十余次,每锅输赢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每次抽取赢钱方的人民币10至20元抽水获利,共获利人民币五千元左右,被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均分。

2019年8月9日,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人民南路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口信息、前科查证、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胡某某、夏某某十六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拍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宁生

检察员:郑玉宏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壹册、补查材料壹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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