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72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金平区**里**号,现住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下旬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和被告人郑某某合谋,由被告人郑某某以日租100元或200元的价格提供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楼**的左边房子,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该场地招引或串招他人利用压押“鱼虾蟹”方法进行赌博,再利用其当庄家或回扣“水钱”或参赌时从中牟利。2019年6月27日凌晨1时多,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并查获参赌人员田某某、卓某某、黄某某、苏某某、陈某乙(均作行政处罚)等人,现场缴获赌具“鱼、虾、蟹、葫芦、金钱、鸡”图案的塑料布1张,骰钟2套,赌款共34220元(其中陈某甲17995元、田某某2060元、黄某某5290元、卓某某6955元、苏某某120元)。经查,被告人陈某甲组织参赌人员田某某等人赌博有6场左右,被告人郑某某得到租金共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说明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查证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及微信交易记录,相片辨认材料及查扣的赌具、赌款等;
2、证人黄某某、田某某、苏某某、卓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的供述;
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合伙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和赌具,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云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斌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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