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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7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581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581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吃完宵夜后走到东莞市寮步镇上屯村良平大道收费岗亭附近时,遇到刚喝完酒的被害人谢某某等人。因谢某某瞪了陈某某一行人几眼,并说脏话,陈某某与谢某某发生争吵,继而扭打,后郑某某、陈某甲一并上前与谢某某打斗。双方打斗过程中造成谢某某胸部、头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谢某某外伤致气胸肺萎陷70%以上,损伤为重伤二级),造成郑某某膝盖受伤(经鉴定,郑某某的损伤未达轻微伤)。双方打斗约五分钟后停止,各自分开。随后谢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陈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谢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谢某某98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视频监控录像,伤情鉴定,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人钟某某良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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