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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Z65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5281199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里**镇**路**村**号,在深无固定住址。住址同户籍地。故意伤害罪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甲桂,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5281199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70号,在深无固定住址。住址同户籍地。因故意伤害罪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郑某甲桂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2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已决犯郑某丙因被害人陈某欠款不还而伺机讨债。2017年12月,已决犯郑某丙以女性身份注册了一个微信号并加被害人陈某为好友,假意要参加被害人陈某的培训班,被害人陈某信以为真,二人约好于2018年1月24日在深圳见面。同年1月24日15时50分许,已决犯郑某丙纠集已决犯郑某丁枫、被告人陈某甲、郑某甲桂并事先准备好匕首、伸缩警棍、胶带、绳索,然后驾驶车牌号为粤VR***的白色小桥车来到约见地点本市罗湖区中兴路东门***地下车库。当日16时左右,当被害人陈某出现在车库时,已决犯郑某丙、郑某丁枫与被告人陈某甲、郑某甲桂上前殴打被害人陈某,并合力将其推拉上车。被告人陈某甲与已决犯郑某丁枫坐在后排座将被害人陈某夹在中间,被告人郑某甲桂坐在副驾驶位,已决犯郑某丙负责开车。被害人陈某在车上反抗挣扎,被告人陈某甲用绳子捆住被害人陈某的双脚,已决犯郑某丁枫用匕首刺了被害人陈某的左大腿、左小腿、又大腿共各一刀。后发现被害人陈某流血过多,被告人陈某甲、郑某甲桂等人开车将被害人陈某送往本市龙岗区南湾医院救治。当日18时50分许,被害人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系左大腿遭受单刃锐器作用造成左股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郑某甲桂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深圳市桐林客栈住宿登记表、急诊抢救病历、收条、机动车信息资料、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调解结果确认笔录、谅解书、收款收据、和解协议、同案罪犯一审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判决书、被告人陈某甲、郑某甲桂的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石某某、吴某、黄某某、钟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的证言;已决犯郑某丙、郑某丁枫的供述;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郑某甲桂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和物品、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6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郑某甲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郑某甲桂结伙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郑某甲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郑某甲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琰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郑某甲桂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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