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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郑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居委会**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5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3500元,于2009年1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居委**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1月11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采取撬门等方式,进入仙游县**乡**村**号林某某家中,盗走其家中一枚金戒指;又进入隔壁**乡**村**号张某甲家中,盗走其家中两枚金戒指;又进入**乡**村**号张某乙家中和33号刘某某家中,均未找到值钱的物品;又进入附近**乡**村**号张某丙家中,盗走其家中的50元现金、一个铜香炉、一个陶瓷香炉。

被告人陈某某将盗来的三枚金戒指以2000元的价格销赃给余某某,将一个铜香炉、一个陶瓷香炉以3700元的价格销赃给路人(身份无法查清)。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枚金戒指价值2250元。

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 证人证言:余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某和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勘验、检查等笔录: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一南

检察官助理:佘成鹏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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