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郝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身份证号码372822197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郯城县**乡**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 年7 月18 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葫芦岛市,身份证号码211402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镇**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镇**村**号)。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7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郝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郝某某在长期参加“中境集团”、“83系统”等多个“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项目仍未成功兑现,且明知部分项目已被司法机关查处的情况下,仍于2020年5月至6月间,合谋通过微信等方式设立“明道系统”,利用网络大量发展会员,并在微信群内歪曲、庸俗化宣传“中国梦”、“小康社会”等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和社会热点事件,以扫描微信群内由唐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名称为“U比生活”、“优贝”、“天天有鱼”等大量二维码(简称“特质卡”)进行实名认证,并支付1-2元不等钱款才能获得特殊资质,进而领取“中国梦”等福报,且扫码越多福报越多等为幌子,诱骗群内被害人频繁扫上述“特质卡”二维码支付钱款。截止案发,被告人陈某某、郝某某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扫码支付钱款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

2020年7月17日、23日,被告人陈某某、郝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盖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郝某某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郝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勋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方式:1316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