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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号。2019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郦某某经事先合谋,翻墙进入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吼山村塘墩21号,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家中合计价值人民币18893元的熊猫鉴赏酒7瓶,合计价值人民币2398元的五粮液白酒2瓶,合计价值人民币1596元的青花汾酒2瓶,合计价值人民币1476元的梦之蓝白酒2瓶,合计价值人民币598元的祝尊富贵酒2瓶,价值人民币339元的赖茅酒1瓶,合计价值人民币246元的习郎酒3瓶,价值人民币188元的阿米拉堡红葡萄酒1瓶,价值人民币168元的国隆酒1瓶,价值人民币128元的DAMANA葡萄酒1瓶, 祝尊富贵酒2瓶(无法估价),石斛2罐(无法估价)。

2020年3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郦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3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悔过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某、肖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郦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共同犯罪,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郦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并获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郦某某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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