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02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天津市河东区**道**号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为了儿子上学方便,经两人事先商量,由被告人陈某某利用电脑PS,伪造一张某某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和一本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后于2020年**月**日,被告人郭某某用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在温岭市公安局石塘派出所办证窗口给其儿子落户,被温岭市公安局石塘派出所民警发现。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均系假证。
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6日17时许、5月9日18时许,到温岭市公安局石塘派出所投案。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物品照片;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合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仙法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