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1〕1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古蔺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21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后徐营行政村郭庄自然村24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7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利,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21200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涡阳县**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王某丙利、黄某某、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王某丙利、黄某某、张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晚,被告人郭某某与陈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双方约定在绍兴市上虞区谢塘晨辉工业园区门口进行斗殴。后郭某某纠集被告人孙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利、黄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孟某某(另案处理),双方于当日晚11时许在晨辉工业园区门口附近发生斗殴,其中陈某某持械参与斗殴。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王某甲均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王某丙利、黄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王某丙利、黄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王某丙利、黄某某、张某某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陈某某、郭某某系首要分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王某丙利、黄某某、张某某系积极参加者,陈某某持械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王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理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王某丙利、黄某某、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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