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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郭某某等6人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陕西省汉阴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5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25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住甘肃省高台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住河南省新县**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5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5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四川省古蔺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30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贵州省紫云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5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程某甲(别名:程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4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赵某某、郭某某、陈某甲、范某某、程某甲及张某甲、张某乙、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9日、12月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2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经本院决定,对张某甲、张某乙、陶某某分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以来,陈某乙(另案处理)负责经营管理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某为公司业务员。该公司以可操纵股票涨跌、可提供配资等话术吸引客户,许诺有专业老师指导操作,诱骗客户使用该公司操控的“股海策略”软件,隐瞒了该软件实际是虚拟股票软件,客户充值到该软件账户中的钱并非用于真实股票交易,而是进入陈某乙个人账户或公司账户的事实。在客户下载并使用该软件之后,陈某乙及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一方面通过指导客户频繁买进卖出骗取实际并不存在的手续费和递延费,另一方面通过指导客户购买亏损风险极大的高位强势股票来赚取客户的亏损款。经查实,至2019年1月,陈某乙和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30余万元。

2.2019年2月开始,陈某乙纠集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管理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纠集被告人范某某及陶某某(另案处理)作为公司的业务组长。同时,陈某乙又纠集被告人秦某某管理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纠集被告人郭某某、程某甲及张某甲、张某乙(均另案处理)作为公司的业务组长。该两公司均采用上述同样的诈骗方式,使用由该两公司实际控制的“盈之道策略”虚拟股票软件骗取客户的亏损款和所谓的手续费、递延费。经查实,至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在管理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期间,该公司共骗取邹某某等被害人款项共计7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范某某自2019年4月17日后参与实施诈骗金额38万余元;被告人秦某某在管理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期间,该公司共骗取徐某某、张某丙等被害人款项14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郭某某参与实施诈骗金额78万余元,被告人程某甲参与实施诈骗金额1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话术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瞿某某、宇某某、胡丹、陈某丙、许某某、应某某、陈某丁、杨某甲、杨某乙、石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徐某某、舒某某、何某某、张某丁、张某戊、张某丙、邹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赵某某、郭某某、陈某甲、范某某、程某甲及同案人员张某甲、张某乙、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盈之道策略软件后台数据、手机数据、提取过程录像、银行账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赵某某、郭某某、陈某甲、范某某、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秦某某、赵某某、郭某某、陈某甲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范某某、程某甲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故对被告人秦某某、赵某某、郭某某、陈某甲、范某某、程某甲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烈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赵某某、郭某某、陈某甲、范某某、程某甲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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