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路**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部分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期审理二次(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8日、自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9时30分许,吸毒人员“老某某”(张某某,身份不详)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不起诉)邀其一起凑钱购买毒品(冰毒)共同吸食,李某某告诉张某某没有钱。约1小时后,张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说其已凑到人民币1700元,让李某某去帮助联系购买毒品。李某某便打电话给被告人钟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冰毒)。钟某某接完电话后就打电话给凌某某(已判刑)联系购买毒品,凌某某告诉钟某某说可以买到毒品,但价格要人民币2000元一个(1克),并且需要等他打电话确认有没有毒品再说。双方通完电话后,凌某某就打电话给被告人陈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凌某某在确认陈某某有毒品购买后,就打电话让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他人民币2000元用以购买毒品,钟某某就开皮卡车到三亚市吉阳区**村村口接李某某一起到三亚市吉阳区**街**巷路口找张某某拿人民币1700元。23时许,钟某某和李某某到达三亚市吉阳区**街**巷靠近**街大道的路口接上张某某及张某某的一个朋友(姓名不详)后,张某某把人民币1700元现金交给李某某,李某某随即将钱放在钟某某皮卡车车头处的防风玻璃底下。23时30分许,钟某某将李某某、张某某及张某某的朋友接到三亚市吉阳区**村时,钟某某就到某饭店里(店面及地址不详)将现金人民币1700元跟饭店老板兑换成微信零钱,连同其微信零钱里的人民币300元,共是人民币2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凌某某。凌某某收到钟某某转来的人民币2000元钱后,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某人民币1800元。之后,陈某某打电话让凌某某到三亚市吉阳区**社区**街其家里取毒品。
凌某某驾驶电动车到被告人陈某某家后,就拨打陈某某的电话,陈某某告知凌某某说毒品用一个黄色芙蓉王烟盒装着放在其家门口处的一张凳子上。凌某某拿到毒品后,就给钟某某打电话约定好在三亚市吉阳区**村加油站对面的路口处交易。约10分钟左右,凌某某驾驶电动车到三亚市吉阳区**村加油站对面的路口跟在皮卡车上等候的被告人钟某某等人见面,然后从口袋里拿出用一个芙蓉王烟盒包装的毒品交给钟某某,钟某某接过毒品后将毒品转交给李某某和张某某等人。张某某拿到毒品后让钟某某一起到三亚市吉阳区**街**巷吸食,钟某某拒绝张某某,张某某就打开芙蓉王烟盒从里面拿出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毒品,从中取出一点毒品给钟某某,钟某某用从烟盒里撕下来的锡纸包裹分得的毒品后驾驶皮卡车将李某某和张某某等人送到三亚市吉阳区**村村口,然后和凌某某回到其家将分得的毒品吸食完。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被公安干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现场勘验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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