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座**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街**座**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村**组**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镇**村**组**号。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镇**街**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镇**街**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铲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吴某甲、陈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梁某某、胡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钟某甲购买“昇平888”船从事港澳往来货运业务。2020年2月,经被告人吴某甲提议,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同意利用“昇平888”船往来港澳运输集装箱的便利,从香港承揽奶粉等小件货物,夹藏于船上暗舱运输入境,牟取非法利益。2020年3月2日,由被告人吴某甲联系香港委托人,被告人钟某乙指使被告人吴某甲、陈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梁某某、胡某某,在香港木场码头等地装载货物一批,搬运至“昇平888”船暗舱藏匿并运输入境。2020年3月2日23时50分许,大铲海关在监管锚地对“昇平888”船进行登临检查,当场查获上述走私货物,并抓获被告人钟某乙、陈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梁某某、胡某某。经鉴定,上述电子产品、化妆品、奶粉、鱼肚、燕窝等货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31663元。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24912.97元。
2020年6月,被告人钟某甲将“昇平888”船以12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变卖。2020年8月18日,经民警电话规劝,被告人钟某甲向大铲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奶粉、燕窝等物证;2.到案经过、海关监管记录、海图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等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吴某甲、陈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梁某某、胡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余坚丽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钟某甲(联系电话1342836****)、钟某乙(联系电话1581802****)、吴某甲(联系电话1882597****)、黄某某(联系电话1882310****)、李某某(联系电话1347143****)、梁某某(联系电话1591358****)、胡某某(联系电话1821898****)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扣押的手机、奶粉、燕窝等财物(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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