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8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户籍地同现住址为安庆市大观区**路**巷**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2199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户籍地安庆市迎江区**巷**号**单元**室,现住址安庆市迎江区**小区**巷**号楼**单元**室。2012年2月因殴打他人被安庆市公安局北正街派出所行政罚款四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户籍地同现住址安庆市迎江区**路**号**单元**室。2010年5月因吸毒被安庆市公安局集贤路派出所行政罚款伍佰元;2014年11月因寻衅滋事被安庆市公安局龙狮桥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钱某某、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2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告知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凌晨2时许,陈某某、钱某某、袁某某、洪某某等人在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石化天桥旁一饭店吃完宵夜后,被告人陈某某带着洪某某先行走到石化天桥工商银行大门口的花坛边等出租车,见到正在路边等车的陈某甲、李某某、彭某某三人,陈某某和洪某某对着三人说“一个男的还搞两个女的”,双方发生争吵。吵架后,陈某某找到正在集贤南路路边等车的钱某某、袁某某、卢某某等人,指着陈某甲说“有人把我打了”。六人一起找到陈某甲、李某某、彭某某三人,被告人钱某某上前推陈某甲,陈某甲还手打了钱某某一拳,被告人袁某某从后方将陈某甲推倒在地,钱某某用身体抵住陈某甲,并踹了其头部一脚。这时,陈某甲三个朋友过来拉架,李某某用手打了钱某某面部几巴掌,踢了钱某某一脚。双方被拉开后,卢某某跑到陈某甲旁边骂了一句,被陈某甲打了头部一拳,卢某某被人拉开,陈某某、袁某某以及另外一名男子一拥而上,殴打陈某甲、李某某、彭某某三人,期间陈某某与陈某甲在扭打过程中,将正在拉架的彭某某撞倒,袁某某将李某某按倒在地,用拳头殴打李某某头部两拳。打完后,双方被朋友拉开。
2019年8月30日凌晨4时许,公安机关接警后到现场,口头传唤陈某某到案。
2019年8月30日,钱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9月26日,袁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9月30日,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彭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8月31日,陈某甲、李某某因为2019年8月30日殴打他人分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钱某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钱某某、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芳圆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钱某某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取保候审地同居住地,联系号码177560****;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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