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8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阮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5日和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阮某某、陈某某接受“牛某某”(另案处理)的雇请,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车牌为桂RVA****的白色长安牌SUV汽车从广西防城港市高速路口运输一批卷烟去往汕头市,至2020年5月8日2时许行驶至佛山市佛开高速公路张槎路段时,被民警联同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抓获。
经鉴定,在被告人阮某某、陈某某驾驶的车辆上缴获卷烟1654条,共价值人民币249159.46元;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陈某某、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陈某某、阮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为其运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阮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燕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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