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阳山县**石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09********,单位地址阳山县阳城镇**村委会**山,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
诉讼代表人毛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职务:无,联系方式:1392800****。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现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苑**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9年4月9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阳山县**石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7日告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单位阳山县**石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阳山县阳城镇**村委会**联组**山场的林地以露天开采的方式开采大理石,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112.07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经广州碳汇林业有限公司对占用林地进行鉴定:2015年4月17日至2019年7月期间,该山场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12.07亩,其中,生态林林地面积为66.37亩,此66.37亩生态林林地属于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情形;非林地面积为45.07亩,此45.07亩非林地的土壤表土层已经破坏,耕作条件或林业种植条件属于严重毁坏情形。
事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阳山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与阳山县**石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唐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6.刑事科学技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阳山县**石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以及单位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阳山县**石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单位阳山县**石材有限公司判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敏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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