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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阿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91********,汉族,大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家住成都市锦江区**里**号, 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13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阿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35198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在咨询值班律师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阿某某经过合谋,由被告人陈某某在金堂县五凤镇照看阿某某未成年的幼子张某某以及接应阿某某,阿某某窜至金堂县淮口镇五星花园小区14栋1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楼梯口的一辆黑蓝色的倍特牌两轮电瓶车盗走,骑至五凤镇接陈某某和幼子张某某,因电瓶车没电,阿某某将该车藏匿在五凤镇阳光幼儿园旁的一在建工地内。随后阿某某再次窜至金堂县淮口镇青年路8号2单元楼下将被害人伍某某停放在楼梯口的一辆红白色相间的奇蕾牌两轮电瓶车盗走,回到五凤镇与陈某某及张某某汇合后,将车骑至成都市龙泉驿区阿某某的暂住地附近,后由阿某某负责将该车销赃,陈某某分得人民币300元。经金堂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电瓶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300元。2019年9月30日,民警在五凤镇该建筑工地内将胡某某被盗的电瓶车追回。2019年10月14日,经金堂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电瓶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900元。

2. 2019年9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阿某某经过合谋,窜至金堂县白果镇。由陈某某负责在白果镇照顾阿某某未成年的幼子张某某,阿某某独自窜至白果镇回龙街32号2栋2单元楼梯口,将受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深蓝色倍特牌两轮电瓶车盗走。2019年9月29日,民警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成洛路将陈某某、阿某某以及被盗的电瓶车挡获。经金堂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电瓶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被告人陈某某、阿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阿某某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昭武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视听资料光碟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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