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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陆某某、郭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2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小区**号楼**室,户籍在福安市**镇**街**路**号。2018年7月因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被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9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镇**村**号。2018年7月因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被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因涉嫌容留卖淫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92********,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镇**村**号楼**,户籍在福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审查,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5月12日将本案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6月12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伙同郭卫斌、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四人合股在福安市东百小区10号楼3103室开设“横琴俱乐部5000封”QQ赌博群,其中被告人陆某某占1.5股,余下股份由被告人陈某某等三人平分。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等人各自拉人和通过网络拉手拉人进群,以押数字的方式进行赌博,并聘请被告人郭某某等人担任赌博发包手及记账工作。赌场每天累计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赌场经营期间获利三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从中分得8万余元,被告人陆某某分得1万余元,被告人郭某某领取到12900元工资。

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在福安市**道**小区**号楼**室被抓获。同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在福安市**镇**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手机、电脑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林某某、谢某某、郭月凤等人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郭某某供述及辩解;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福安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制作的电子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郭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肆册页,检察卷壹册_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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