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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陆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镇,现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园**房。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2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现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社区**小区**号**室。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 2019年11月7日至12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陆某某伙同余某某(已判决)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陈某丙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幼儿园旁一栋居民楼后巷小仓库门锁,盗走四台创宇牌CY-7棍滚轴式烤香肠机,其中1台烤香肠机已被陈某甲变卖,3台烤香肠机余某某存放在其租住的下陆***私房楼顶走廊角落,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40元。

2、2019年1月底2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甲陆某某伙同余某某用钓鱼竿勾着塑料袋遮住监控摄像头后,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陈某丙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路**店铺对面一间仓库卷闸门,盗走仓库内70G双汇牌王中王火腿肠24件、35G雨润牌王中王火腿肠12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772元。

3、2019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陆某某伙同余某某某甲(在逃)用钓鱼竿勾着塑料袋遮住监控摄像头后,将被害人何某乙停放在黄石市****仓储旁**药店门前一辆福田厢式货车车厢挂锁剪断,盗走货车车厢内50G双汇牌王中王火腿肠20箱、60G双汇新王中王火腿肠10箱,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200元。

4、2019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余某某陈某丁(已判决)用钓鱼竿勾着路边拾捡的破旧衣服遮住监控摄像头后,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陈某丙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路**冻库,盗走冻库内老妈牌金丝肉松4件、地道麻辣芝香大串5件、黄箱双龙黄手抓饼5件、佳士博香辣鸡排15件、佳士博奥尔良鸡排12件、HO3薯条4件、地道调理肉串5件、轰炸鸡排5件、地道里脊肉片9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240元。

5、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陆某某邀约余某某黄石市西塞山区****仓库里偷货物,陈某甲余某某陆某某等人使用液压剪等工具将该仓库外卷闸门上的四把挂锁剪断,后因卷闸门上的锁无法打开而未能得手。

6、2019年1月29日陈某甲又邀约余某某陆某某陈某丁采用用塑料袋蒙摄像头的方式欲再次偷该仓库内的物品,因被仓库楼上的住户发现而未能得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案材料、被盗物品采购单据、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陈某丁余某某的证词;3.被害人陈某乙何某乙的陈述;4.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5.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2019)75号、(2019)7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陈某甲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向东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陆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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