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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陈发泉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1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住******组3-1号。

被告人陈发泉(曾用名陈坤才),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住**镇**村**组10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5月31日刑满释放。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发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陈发泉合谋盗窃共享单车的电池拆卸组装成充电宝出售,后驾驶一辆小轿车(车牌号桂K.D****)窜至本市**镇**路与**路交界处路段,使用携带的螺丝刀、尖嘴钳、电钻等工具盗走停放在路边的哈啰助力车电池6块(价值5541.66元),接着窜至厚街镇**路与**路交汇处路段,盗走停放在路边的哈啰助力车电池25块(价值23090.25元)。上述被盗的哈啰助力车及电池均属被害单位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安人员于2019年12月27日在**镇**街11巷4号出租屋将陈某某、陈发泉抓获,并缴获被拆卸的电池和组装后的充电宝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刀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郎某某的证言;4.被害单位委托人的陈述:许某某等被害单位委托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等二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陈发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发泉无视国法,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发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策榕

202047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陈发泉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十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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