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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陈国能贩卖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19〕75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台山市******号。2019年8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国能,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4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鹤山市**街道**路**号**房。2013年1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国能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微信与黄某某联系后,由被告人陈国能负责购买毒品交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J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去到开平市**街道办事处**公交站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0.07克),交易完成后驾车离开。民警当场缴获黄某某刚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的重0.07克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

2019年8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微信与黄某某联系后,由被告人陈国能负责购买毒品并驾驶粤J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去到开平市**街道办事处**公交站附近,准备以3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0.1克)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缴获被告人陈国能重0.1克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手机1台及摩托车1辆。

2019年8月21日,公安民警在台山市**镇**园**路**号门口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当场缴获被告人陈某某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陈国能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物证(照片);

5.鉴定意见;

6.相关书证;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国能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国能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国能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春艳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陈国能现均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手机2台、摩托车1辆(均暂扣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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