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9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之五。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1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在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高步村一旧猪舍内和黄场村和塘岭一鱼塘边私设生猪屠宰场,雇请和伙同被告人陈某乙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2020年3月10日和5月30日凌晨,广州市从化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查处上述二处屠宰场,分别查扣已屠宰及待屠宰生猪839公斤、2230公斤及屠宰工具一批。经鉴定,被查扣的生猪产品共价值人民币109049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已屠宰及待屠宰生猪共3069公斤、屠宰工具一批;
2.书证:广州市从化区农业农村局出具证明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人员、车辆查询资料、到案经过、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转帐记录等;
3.证人李某某、梁某某、谭某某、刘某某、邝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检查、勘验、称重、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视频、照片、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跃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已屠宰及待屠宰生猪共3069公斤、屠宰工具一批(详见B2卷P50、69),暂存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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