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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陈某甲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现住连江县**镇**村**号。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群众,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现住址连江县**镇**村**养殖场。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3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到连江县**镇**村**寺附近的许某某鸭棚内,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许某某鸭棚内的5只绿头鸭子、5只半番鸭用蛇皮袋装下偷走。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和吴某某带着盗得的10鸭子到连江县**镇**村陈某甲家禽饲养场,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该10只鸭子是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所得仍以150元人民币予以收购。经价格认定该10只鸭子价值为350元人民币;

2. 2019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带着电线和蛇皮袋骑着助力车到连江县**镇**村山头邱某某羊栏处,陆续将被害人邱某某羊栏内的5头山羊偷走并拿到连江县**镇**村陈某甲家禽饲养场卖给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该5头山羊是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所得仍以3600元人民币予以收购。经价格认定该5头山羊价格为6300元人民币;

3. 2019年12月2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吴某某携带蛇皮袋到连江县**镇**村附近陈某乙鸭棚内,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乙鸭棚内的5只母番鸭偷走。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和吴某某带着偷来的5只母番鸭到连江县**镇**村陈某甲家禽饲养场,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该5只母番鸭是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所得仍以220元人民币予以收购。经价格认定该5只母番鸭价值为660元人民币;

4. 2019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吴某某携带套绳、胶带和蛇皮袋到连江县**镇**村**自然村谢某某羊栏处,撬开被害人谢某某的羊栏门锁后将里面4只山羊偷走。在该4只山羊牵到半路时,因其中一只山羊不走,被告人陈某某即将该只山羊绑在半路上,后将其余3只山羊陆续带至连江县**镇**村陈某甲家禽饲养场处,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该3只山羊是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所得仍以3700元人民币予以收购。经价格认定该4只山羊价值为9275元人民币;

5. 2019年1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吴某某再次到连江县**镇**村**自然村谢某某羊栏内盗窃,当其将被害人谢某某羊栏内的2头山羊牵至山路半山腰时,因害怕被发现,就将2头山羊放走。经价格认定该2头山羊价值为4550元人民币。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谢某某7000元人民币,并得到其谅解。同时,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谢某某、许某某、邱某某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连江县公安局长龙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通话清单、谅解书、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邱某某、许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3、证人谢某甲、邱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6、鉴定文书;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单独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金额达21135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金额达16585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酌情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志

  2020430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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