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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陈某甲盗窃案)_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20382198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手工业,户籍地:枣庄市台儿庄区**街**号,现居地:台儿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47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203251973********,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地:江苏邳州市**镇庄**公寓**单元**室,住:邳州市**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一起在台儿庄区双龙湖观鸟园风景区游玩时,陈某某经皮筏登上天鹅湖观景平台南侧的小岛,查看并确认有只白天鹅正在孵卵后,陈某甲提议拿回家,陈某某即用竹竿捣击方式驱赶白天鹅,盗取窝内3枚天鹅卵放在皮筏上,由陈某甲拉至岸边。陈某某再以相同方式驱赶白天鹅,盗取窝内余下的2枚天鹅卵后回到皮筏,陈某甲将其拉至岸上。当晚陈某某将5枚天鹅卵清洗后放入冰箱,次日陈某某分得3枚,陈某甲分得2枚,同日两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赃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但天鹅卵不能继续孵化的实际损失既已形成。经鉴定,被盗白天鹅卵价值为人民币18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周某某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天鹅卵5枚,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办案说明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晁文靓

助理检察员:张天慈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1册、卷外材料5页、监控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辩护人意见书、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各2份。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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