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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陈红权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4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红权,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75********,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号。因犯重婚罪,于2014年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红权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2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起,被告人陈某某、陈红权为索要超额赔偿款,多次到重庆市万州区恒合乡七星村狮凤路道路施工工地阻止工人施工。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恒合乡派出所接报警后,多次将二人带离现场。二被告人对此不满,共谋到工地上方扔石块阻止施工,并共同准备作案所需石块。

2019年8月27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陈红权再次到道路施工工地,对山下施工人员及过往行人、围观群众扔石块,阻碍施工。恒合派出所民警接群众报警到现场,鸣警笛、闪警灯示意,并表明山下有人,劝告二人不要继续扔石头。民警李某某、聂某某、协警黄某某等人上山制止陈某某、陈红权,并表明下面有人,再次警告二人不要继续扔石头。二被告人不听劝阻,继续扔石头并砸中协警黄某某的额头。经鉴定,黄某某人体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陈红权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警官证、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蒲某甲、蒲某乙、谯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陈红权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红权共同故意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暴力袭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红权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对陈红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宁

检察官助理:周颖

2020年3月20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陈红权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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