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200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六盘水市盘县**乡**村**组。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0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5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二名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经预谋去到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春雨路“星辉网咖天天乐店”实施盗窃,由陈某在楼下防风,陈某某到该网吧二楼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oppoReno手机盗走,后二人将手机销赃至“曲靖市麒麟区福诚通讯经营部”手机店。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为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聪燕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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