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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陶某某、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陶某某聚众斗殴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未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4月3日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街道**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路**号**室,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8月12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邀请被告人陶某某与蔡某甲、张某甲等人到自己在武穴市**镇**村开设的农家乐来玩。晚上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邀请蔡某甲、张某甲至农家乐KTV 内唱歌跳舞,被告人陈某某又以五小时六百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陶某某在农家乐KTV内当DJ打碟放音乐,超时一小时收费一百元。在KTV 内唱歌跳舞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陶某某与蔡某甲、张某甲等人用吸管吸食了毒品K粉,后一直唱歌到凌晨左右才休息。结束后被告人陈某某给陶某某伍佰元工资。

2、2019年8月1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邀请被告人陶某某与蔡某甲、张某甲,祝某某、吕某某、周某某等人到自己在武穴市**镇**村开设的农家乐吃饭.晚上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陶某某与蔡某甲,张某甲,祝某某、吕某某、周某某等人吃完饭后来到农家乐KTV内唱歌跳舞,唱歌跳舞过程中众人用吸管吸食了毒品K粉。晚上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的朋友吴某某、蔡某乙(2001年**月**日出生)、黄某某(2005年**月**日出生)、童某某(2004年**月**日出生)等人到农家乐KTV来玩,被告人陈某某微信联系“橙橙”(微信昵称)以400元一包的价格购买了2100元毒品“神仙水”,并要求橙橙赠送一包毒品“神仙水”,橙橙同意后,被告人陈某某要求被告人徐某某赶到黄梅县龙感湖高速路口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徐某某拿到毒品后回到农家乐KTV,被告人陈某某将毒品“神仙水”倒入酒中,被告人陈某某、陶某某、徐某某与蔡某甲、张某甲、祝某某、吕某某、周某某、吴某某、蔡某乙、黄某某、童某某等人将这些混入毒品“神仙水”的酒喝掉。被告人陶某某在现场打碟放音乐并帮忙递送酒水。

8月14日凌晨1时许,武穴市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将众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武穴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图、现场照片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证人吕某某、蔡某甲、张某甲、祝某某、童某某、黄某某、蔡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陶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聚众斗殴罪

彭某某与赵某甲因武穴市余川镇大祝村毛垸路桥工程一事发生纠纷,2017年2月23日晚9时许,双方约定到武穴市公安局余川派出所门口见面。赵某甲打电话给黄某某,让其带些人一起到余川镇,黄某某遂邀约被告人陶某某和郭某某(已判决)、李某、胡某某、张某乙、李某某、文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余川派出所门口,彭某某持柴刀将赵某甲的车砍一刀,后被告人陶某某和胡某某等人遂上前与彭某某一方的人互殴。直到余川派出所民警将门打开,双方才停止斗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干旭光、戚某某、岳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2、同案人赵某甲、赵某乙、张某乙、文某、胡某某、郭某某、黄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陈某某、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陶某某、徐某某在容留他人吸毒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鸣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现被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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