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16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75********,小学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暂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号**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4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73********,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4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陈某某、陶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陶某某两人到深圳市龙岗区**山庄参加聚餐,期间陈某某、陶某某均喝了酒。当天晚上22时许,陈某某、陶某某饮酒后准备离开,陈某某提出要驾驶陶某某的粤S1****号牌机动车,陶某某在明知陈某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粤S1****号牌机动车交由陈某某驾驶。陈某某于是驾驶该车搭载陶某某准备去南山区**,途经**高速路、**快速路,行驶至**快速路西行**路段,两人下车在路边解手,被巡逻的民警查获。民警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1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液。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7.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表,行车轨迹卡口信息,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在明知陈某某已饮酒的情况下,将其机动车交由陈某某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陶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陶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暂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号**房;联系电话:1358608****;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联系电话18898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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