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乡**村委**庄**队**号,现住址淄博市张店区**路**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现住址淄博市张店区房镇**村**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林北区**街**小区**期**栋**单元**室,现住址淄博市周村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隽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隽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4日15时30分许,在淄博市周村区**宿舍,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沈某某因发放工资等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某某同被告人隽某某、刘某某对沈某某实施殴打行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沈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办案说明等书证、被害人沈某某陈述、被告人陈某某、隽某某、刘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隽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隽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南亚非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隽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陈某某:1865339****;隽某某:1516584****;刘某某:15165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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