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41964********,汉族,小学文化,住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1998年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7年10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1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雍成建,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41979********,汉族,文盲,住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栋附**号。2000年10月16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5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雍成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雍成建经预谋后前往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喜安街附近,由陈某某从王某某上衣口袋内盗走价值人民币600元的手机1部,交雍成建保管,后被挡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雍成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雍成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雍成建以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雍成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雍成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雍成建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真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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