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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雷某某等盗窃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8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水利有限公司**水厂副厂长,住重庆市涪陵区********单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3月1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住重庆市涪陵区**组**号。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3月1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住重庆市涪陵区**组**号。因犯窝藏罪,1999年8月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3月1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胡某甲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陈某某、雷某某、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是**水利集团**水厂的副厂长,负责龙桥北拱社区居民的水管维修。其在维修水管时发现北拱山上有一条备用供水管道,后与**再生资源回收站**店的被告人雷某某、胡某甲商议,决定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让二人收购。后陈某某与雷某某到水管现场查看,二人明知不是陈某某私人能处理的水管仍然分别于2020年3月14日、2020年3月17日,由陈某某安排工人倪某某位于龙桥街道北拱居委二环路背后山上打鼓堡的水管现场帮雷某某拆卸管道,胡某甲联系搬运工人搬运水管,将涪陵龙桥街道北拱居委一组的一条价值人民币11055.6元的备用水管盗走,后雷某某、胡某甲销赃部分水管,获赃款人民币6350元,其中陈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6000元,胡某甲和雷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人民币350元。

被告人雷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在涪陵区**街道**再生资源回收站**店被涪陵区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某、胡某甲接涪陵区公安局龙桥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陈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10705.6元,雷某某和胡某甲退回赃款人民币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乙、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雷某某、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证意见;

6.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雷某某、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雷某某、胡某甲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盗窃犯罪中,陈某某和雷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是主犯;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胡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雷某某、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适用缓刑;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适用缓刑;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兴亮    

                        检察官助理  杨娜                                                    

                       2020年7月2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道**号**幢**单元**。联系电话:1871703****;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组**号;联系电话:1309874****;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组**号,联系电话:1321246****。

2.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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