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Z121号
被告人雷浩文,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1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浩文、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20年11月,被告人雷浩文、陈某某从三台县搭乘车辆至盐亭县**安置房,下车后二人沿玉带桥行至**小区,在该小区**栋**单元**室,陈某某负责望风,雷浩文负责技术开锁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雷浩文在主卧室衣柜抽屉内盗得金银首饰(黄金手镯一根、钻石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串)及人民币1500余元。二人从盐亭县返回三台县后,雷浩文通过QQ 联系买家并将金银首饰典当,获利人民币2850元,二人平分上述赃款。二、同年1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雷浩文从三台搭乘出租车至盐亭县人民医院,窜至文同路**楼**楼**号,以同样的分工方式,盗得人民币3700元,雷浩文因缺钱私藏3600元,告知陈某某盗得100元。三、同年11月21日,被告人雷浩文、陈某某盗窃完**楼后又窜至文义路81号**楼**号,以同样的分工方式,盗得人民币8000余元,回到三台后,二人平分上述二起盗窃案件全部赃款。雷浩文在三次盗窃中实得赃款10700元,陈某某在三次盗窃中实得赃款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浩文、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浩文伙同陈某某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告人雷浩文、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浩文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铭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雷浩文现羁押于北川县看守所。
2.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938******。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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