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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韦某甲等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4********,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兰县**镇**路**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东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4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1********,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兰县**镇**路**号。200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东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丙,绰号“某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7********,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兰县**镇**街**号。2004年因犯强奸罪被东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96********,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东兰县**镇**村**屯**号。2015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东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17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东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2月因殴打他人致轻微伤,被东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丁,绰号“某某丁”,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7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某某戊”,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租住东兰县**镇**路**楼。2007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东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庚,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84********,仫佬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2002年因犯强奸罪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6年5月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13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85********,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路**号。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戊,绰号“某某辛”、“某某壬”,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7********,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兰县**镇**路**巷**号。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己,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8********,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兰县**镇**社区**组**号。2016年6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东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陈某某、韦某甲、韦某丁、韦某丙、周某某、罗某某、某某庚、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韦某戊、韦某己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并案审查起诉。于2019年8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韦某丙、韦某甲、韦某丁、韦某戊分别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高利贷谋取非法利益,为追讨债务,2015年至2018年间陈某某、韦某丙、韦某甲、韦某丁、韦某戊、周某某先后纠集罗某某、某某庚、李某某、韦某己、彭某应(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团伙,以打电话、发短信、恐吓、纠缠、殴打、威胁、拉横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团伙,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中,采用非法拘禁手段追讨索财五次,致一人轻微伤;实施寻衅滋事八起,致二人轻微伤,损毁财物价值达4956元,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

1、2016年10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韦某丁同意帮廖虎城向受害人覃鵾翔催还1.5万元高利贷。按照韦某丁安排,廖虎城将覃鵾翔叫到家中,当日18时许,韦某丁纠集被告人周某某、韦凯量到场一起看守覃鵾翔逼迫其还债。当日晚上22时,因覃鵾翔筹不到钱还债,被告人韦某丁又纠集周某某、彭某应、韦某量(另案处理)挟持覃鵾翔到东兰镇新烟村十八恋谷山庄拘禁。周某某安排彭某应、韦某量负责看守覃鵾翔。至22日9时许,韦某丁又指使周某某、彭高应、韦某量带覃鹍翔到东兰县曲美便捷酒店8506号房间继续拘禁。在覃鵾翔父亲覃金柏承诺代为偿还债务后,覃鵾翔才得离开酒店。覃鵾翔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1小时。

2、2017年8月17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指使韦某丙将韦道弟带到金城江逼迫其偿还二万元赌债。被告人韦某丙纠集黄承相、韦伟(另案处理)、黄某翔(另案处理),由黄承相驾车将韦道弟带到金城江区与陈某某汇合,然后继续开车把韦道弟带往罗城,在车上陈某某对韦道弟进行殴打,威逼其偿还债务。到达罗城县后,陈某某电话联系某某庚、李某某开车协助将韦道弟带至罗城县葫芦山水库。期间陈某某、韦某丙、某某庚、李某某对韦道弟进行殴打、持刀恐吓。之后陈某某等人又将韦道弟带到李某某家中,被告人陈某某、韦某丙、某某庚、李某某等人续续对韦道弟进行殴打、威胁,逼迫韦道弟写6.7万元欠条。直到次日18时许,韦道弟才被韦某丙被带回东兰县城。回到东兰后,韦某丙又逼迫韦道弟索要2000元作为工钱。期间韦道弟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5小时。经鉴定,韦道弟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2017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韦某甲为向受害人韦秀观催还2万元高利贷,纠集陈某某、韦某丙、韦某丁开车来到东兰县同拉桥头韦乜勇小卖部,将正在该处打牌的韦秀观强行带到东兰县伦界加油站旁的亿波球场追讨债务。到达亿波球场后,韦某甲电话联系周某某、罗某某、彭某应、韦某量(另案处理)到球场,并从车上拿出两把砍刀及钢管分发给周某某等人负责看守韦秀观。期间,周某某、罗某某等人持砍刀、钢管威胁韦秀观还债。直至晚上19时许,韦秀观儿子韦雄举筹到5000元人民币交给韦某甲后,还逼迫写下32000元的欠条后,韦秀观才被放回家。期间韦秀观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8小时。

4、2017年1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同意帮廖家浩向受害人谭某某催还高利贷,因谭某某未能还款,周某某即纠集黄某翔、彭某应、韦某量(另案处理)到场,对谭某某进行贴身跟随逼迫其还债。谭某某被迫通过支付宝转给周某某1000元。因谭某某不能还清债务,周某某等人又将谭某某带到茶道夫奶茶店看守。当晚23时许,周某某、彭某应、黄某翔、韦某量(另案处理)等人又将谭某某带到东兰县曲美便捷酒店8209号房内,逼迫其还债,直到次日9时才让谭某某离开。期间谭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4小时。

5、2018年6月10日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获悉受害人韦某癸跑去广东深圳市躲高利贷后,纠集韦某丁、罗某某等人驾车前往深圳催还高利贷。当日19时许碰见韦某癸后,把韦某癸带上车返回东兰。次日凌晨5时许途经梧州市藤县时韦某癸被陈某某等人看守在一家旅馆内,后继续赶往,12日凌晨5时许被带回到东兰东皇大酒店继续看守。当日11时许,经韦元举担保下,陈某某等人才同意韦某癸外出找钱还债。期间韦某癸被限制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

二、寻衅滋事

1、2017年5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韦某戊纠集韦某己、韦帅、韦海开车到东兰县泗孟乡泗孟街黄豪的摩托车修理店向黄豪催还高利贷未果。韦某戊、韦某己、韦帅等人强行拉黄豪上车,欲带其到东兰催债,遭到黄豪反抗,韦帅捡起一块石头击打黄豪头部,黄豪受伤后昏迷倒地,随后被送往东兰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黄豪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7年9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韦某戊为向牙孟仁催还高利贷,纠集韦某己、韦恩华、韦某1、韦某2、韦某章(以上三人案发时未满十六周岁)等十多人来到牙孟仁经营的**儿园门口,拉“牙孟仁,欠债还钱”横幅逼迫牙孟仁还债,引来很多群众围观,造成**儿园**及家长恐慌,严重影响**儿园及周边社会秩序。致使牙孟仁无法正常经营**儿园,被迫转让给他人。

3、2017年10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韦佳开车来到东兰县同拉村板云屯向韦秀观追讨债务,引来很多村民围观,韦某甲、韦佳对韦秀观进行语言威胁后驾车离开。

4、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韦某甲纠集韦某己、韦佳、韦某丙、罗某某等十多人开车来到韦秀观家催还高利贷。韦秀观害怕被韦某甲等人带走,进入其卧室将房门反锁,韦某甲等人猛踢房门,以语言威胁韦秀观还债。韦某甲等人在韦秀观家中滞留约2小时后离开,严重影响韦秀观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5、2018年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韦某己来到韦秀观家中追讨债务,对韦秀观进行语言威胁并滞留1小时后,方才开车离开。

6、2018年4月5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韦某戊开车来到东兰镇同拉村“六四”代销店向韦秀观追讨债务。因韦秀观未能偿还债务本息,韦某戊随即上前强行拉拽韦秀观上车,遭到韦秀观反抗,韦某甲与韦某戊便上前一起殴打韦秀观。随后韦某甲拿出一把折叠刀打向韦秀观头部,韦秀观被打受伤倒地,随后韦秀观被送往东兰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韦秀观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7、2018年5月2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韦某戊得知受害人牙孟仁在东兰县法院开庭后,为向其催还高利贷,便纠集韦恩华等人穿着黑色短袖,裸露纹身在法院门口围堵牙孟仁,致使牙孟仁被滞留在法院院内。当日18时许,在法院工作人员帮助下,牙孟仁才摆脱韦某戊等人围堵,离开法院。

8、201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韦某丙到东兰县制药厂小区内韦某C租房找受害人韦某C催还高利贷。陈某某在屋外用脚踢大门几次,韦某C母亲打开门。陈某某、韦某丙入室寻找韦某C,发现韦某C不在家后,陈某某、韦某丙即打砸韦某C家里的电脑、电磁炉、电风扇、电暖器、椅子等物品,损失价值为49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韦某丙、韦某甲、韦某丁、韦某戊、周某某、韦某己、罗某某、某某庚、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韦某丙、韦某甲、韦某丁、周某某分别纠集罗某某、某某庚、李某某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陈某某、韦某戊、韦某丙、韦某己分别纠集同伙随意拦截、殴打、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致二人轻微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润生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被告人韦某丙、韦某丁现羁押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韦某甲、周某某现羁押于巴马县看守所;被告人韦某戊、罗某某现羁押于凤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某某庚现羁押东兰县看守所;被告人韦某己被取保候审,住东兰县**镇**社区**组**号,联系电话1997845****。

2.案卷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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