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身份证号码321084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镇**街**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身份证号码3208301994********,汉族,高中文化,系江苏省高邮市**电缆有限公司检验员,住江苏省高邮市**乡**村**组**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詹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雪铁龙车(苏K2****)与陆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刑)使用吴某某刚名下的伊兰特车(苏KX****)在安徽省天长市秦岚镇北尖村附近故意相撞制造事故,被告人韩某某冒充驾驶员报警,后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骗取人民币59525.38元。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2010年1月14日,被告人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等书证;
3.证人詹某某、陆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共同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英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86289****、1585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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