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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韩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5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镇**街**号**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9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镇**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资溪县**镇**路**号)。被告人何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12日被江西省资溪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苏州市吴江区**镇**农贸市场**护肤造型店(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闵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金寨县**小区**号公租房**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被告人闵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何某某、崔某某、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至同年6月2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何某某、闵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陈某某通过“微信”应用程序创建通讯群,组织人员赌博(以下简称赌博群),由陈某某、韩某某负责招揽参赌人员入群及发送赌博网站链接,由何某某负责发送赌博网站链接、购买赌博房间房卡、结算赌资、抽取“水钱”及记账,由闵某某负责记账,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通过网络开设赌场,组织该赌博群内成员詹某某、冯某某、贾某某等人在上述赌博网站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向每局赌博的“大赢家”抽取所赢赌资的10%作为“水钱”,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5万余元(未追缴)。其间,何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闵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600余元;剩余抽头渔利款由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平分。

2020年5月19日至同年6月22日期间,上述赌博群内成员被告人崔某某明知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等人通过“微信”应用程序创建通讯群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招揽、介绍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加入该赌博群并以上述形式进行赌博。其间,该赌博群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崔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700余元。

2020年6月27日及28日,被告人何某某、韩某某先后向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汾湖派出所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何某某、崔某某、闵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詹某某、贾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何某某、崔某某、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5.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3日、4日及6日,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何某某、崔某某、闵某某分别在辩护人、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何某某、崔某某、闵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何某某、崔某某、闵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何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崔某某、闵某某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均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何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何某某、崔某某、闵某某的违法所得,均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林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何某某、崔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被告人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金寨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罪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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