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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韩某某等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1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本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2017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3月29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镇**村**号。2017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8年2月25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51998********,彝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镇**村村**村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杨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去到本市松山湖环湖路水库工地,陈等人用工具撬开工地一个集装箱的锁,分二次盗走2000个十字铁扣件(共约价值14980元)。陈某某、韩某某、杨某某将这些十字铁扣件分二次运到大朗镇***村***路*巷一间废品店,以2300元将这些十字铁扣件卖掉,每人分得700元。

2019年12月19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大朗镇***村**路***号出租屋将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杨某某抓获,缴获一辆电动三轮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物证一辆电动三轮车,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户籍材料等书证,肖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适用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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