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现住东乌珠穆沁旗**镇**街**手机店,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二连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6日被二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二连海关缉私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二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韩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从蒙古国购买了一辆旧FORDF-150型皮卡车(车辆识别代号******),并假借蒙古国边民自驾车方式入境。同年10月中旬,被告人陈某甲以该车作抵押向被告人韩某某借款3.5万元,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被告人韩某某将该车与锡林浩特市**汽车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两辆旧车置换。经鉴定,涉案的FORDF-150型皮卡车评估价为23.8286万元。
2016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从蒙古国购买一辆LEXUSLX470型越野车(车辆识别代号******),并假借蒙古国边民自驾车方式入境。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该车作抵押向韩某某借款,2017年12月3日为了偿还欠款被告人陈某甲将此车出售给他人。经鉴定,涉案的LEXUSLX470型越野车评估价为9.047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行驶证、年检证、笔记本等物证;2.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蒙古国边民自驾车进出境申报单书证、购车合同等书证;3.特某某、陈某乙、额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6.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假借蒙古国边民自驾车的方式,将国家禁止进口的两辆旧汽车走私入境后转让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一辆旧汽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冯吉日嘎拉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东乌珠穆沁旗**镇**街**组**号,电话:150 4791 ****;被告人韩某某现住东乌珠穆沁旗**镇**街**手机店,电话:153 2679 ****。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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