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1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海珠区**路**街**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7197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广州市番禺区**镇**房。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至12月1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批发市场**区**档**烟酒行以每支人民币710元价格向被告人韩某某非法销售假冒53度500毫升的贵州飞天茅台酒84支,价值人民币59640元。
2.2019年10月至12月16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先后四次以每支人民币1900至1960元不等的价格向被害人唐某强(被害人唐某强在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加和饰品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非法销售假冒53度500毫升的贵州飞天茅台酒120支(有82支尚未饮用经鉴定: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人民币232280元。在2020年2月17日以及在2020年5月15日,为换取被害人唐某强不报案,被告人韩某某将购得53度500毫升的贵州飞天茅台酒一箱(12支)、人民币40000元退赔给被害人唐某强。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韩某某家属向被害人唐某强退赔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唐某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贵州飞天茅台酒、手机照片、微信资料及微信转账照片、档口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资料及微信转账照片、承诺书、中国民生银行支付业务回单、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唐某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伟明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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