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9********,汉族,大专文化,系**员工,户籍在**镇**村**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自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间,为牟利,由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告人顾某某提供赌博账号,再由被告人顾某某将上述赌博网站账号向洪某某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决)提供,由杨某某在本区**路**号上海**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内,招揽赌客沃某某等人投注,以网络赌球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按约定各自结算分成。
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分别于2020年6月19日、6月17日在本市宝山区、闵行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犯洪某某、杨某某的供述证实,其自2018年9月起至案发,洪某某从被告人顾某某处获得赌博账号,再将赌博账号交给杨某某在上述公司内招揽赌客沃某某等人通过赌博网站以网络赌球的形式赌博,并向赌客徐某某提供账号,杨某某与洪某某结算赌资,再由洪某某与被告人顾某某结算赌资。
2.证人沃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分别自2018年下半年起在杨某某处投注,进行网络赌球,与杨某某结算赌资。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及洪某某、杨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的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与洪某某,洪某某与杨某某之间赌资转账的情况。
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洪某某、杨某某的判决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6.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向他人提供网络赌博账号,分别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陈婷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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