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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顾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德清县********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园**幢**室。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2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太仓市**镇**园**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郧西县**镇**村**组。

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袁某某、周某某、刘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2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刘某甲、陈某某、顾某某、袁某某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0月21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周某某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袁某某、周某某、刘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南京市栖霞区等地非法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资本运作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五级三晋制”形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在该传销组织内,老总级成员为上级管理层,同时在各个家庭选任大总管、自律窗口、自律配合、能力窗口、经晨窗口、申购窗口等作为组织下辖团队的下级管理层。截至2020年7月,该传销组织形成了韩某某团队、贾某某团队、刘某乙团队、邓某某团队,四个团队形成一个传销体系,体系内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50余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该传销组织体系内成员相互拜访、交流走动,遵守组织制定的各项规定,并通过微信群进行互动交流。其中:

1.被告人陈某某担任该传销体系的老总,下辖贾某某团队,主要负责该团队的全面管理工作以及该传销体系内各团队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

2.被告人顾某某担任贾某某团队的自律窗口,主要负责维护传销团队纪律,对本团队成员遵守行业规定的情况进行管理;同时开展传销体系内团队间的自律检查互动工作。被告人刘某甲担任贾某某团队的自律配合,主要负责配合顾某某做上述工作。

3.被告人袁某某担任贾某某团队的能力窗口,主要负责本团队的学习、培训工作及体系内团队间该工作的组织、协调。

4.被告人周某某担任贾某某团队的经晨窗口,主要负责团队早晚规章制度学习等工作,以及体系内团队间该工作的组织、协调。

2020年7月23日,上述5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微信截屏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袁某某、周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袁某某、周某某、刘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五被告人与他人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五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全 建

检察官助理 汪小琳

2020 年 11 月 30 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袁某某、刘某甲、周某某现羁押于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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