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村)。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于2010年4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7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开发区**乡**村**组**号)。被告人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颜某某在南京市溧水区**街道**路**小区礼品回收店回收被害人臧某某的香烟时,由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臧某某聊天,以分散其注意力,再由被告人颜某某趁机用四条假软中华香烟将被害人臧某某的四条真品软中华香烟调包,并以该四条软中华香烟在溧水不好卖为由将四条假软中华香烟退给被害人臧某某。被害人臧某某报警后,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620元/条的价格将该四条香烟回收。上述被掉包的四条真品软中华香烟市场零售价共计价值人民币2800元。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颜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扣押的香烟等物证;
2.被告人陈某某、颜某某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臧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7.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颜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瑞亮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村;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淮安市**开发区**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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